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人重保享受双份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人重保享受双份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6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35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1〕34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18:50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人重保享受双份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34号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一人重保享受双份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温社函(2001)36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参加第二份养老保险并领取双份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再次参保后领取双份养老金应属无效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第二次参保的个人缴费如数退还给退休人员,已领取的第二份养老金应如数收回,对退休人员重复参保并领取双份养老金的错误行为应批评教育。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参保情况作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重复参保和领取双份养老金的,要及时处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 |